四、慢性腎衰竭(尿毒症,俗稱洗腎)
條款內容:
(四)末期腎病變: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,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。
分析:
腎臟只要其中一個即可發揮該有的作用,會需要洗腎一定是兩顆腎臟都出現問題,而慢性腎衰竭者都是終身需依靠洗腎(透析治療)。
反倒是急性腎衰竭大多洗腎一陣子後,大多都會慢慢恢復腎臟部分功能而可停止洗腎。
除少數延遲治療的急性腎衰竭患者,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而需終身洗腎。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,同時保障急性腎衰竭。
五、癱瘓
條款內容:
(五)癱瘓(重度):係指兩上肢、或兩下肢、或一上肢及一下肢,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(含)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,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:
1.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。
2.肌力在 2 分(含)以下者(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,但無法抗地心引力)。
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、肘、腕關節,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、膝、踝關節。
分析:
針對關節機能的判定有三種等級,包含了
1、「喪失機能」:完全僵直或完全麻痺者
2、「顯著運動障害」:喪失運動範圍1/2以上
3、「運動障害」:喪失運動範圍1/3以上
因此重大疾病險保障的是最嚴重的喪失機能,但依然要持續六個月以上未復原才可理賠,那對病患而言到底是要不要參與復健或其他治療?
治療好了賠不到,延誤治療卻痛苦一輩子。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保障範圍更廣、且若是疾病造成,不需要持續六個月未復原。
六、重大器官移植手術
條款內容:
(六)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:重大器官移植,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,已經接受心臟、肺臟、肝臟、胰臟、腎臟(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)的異體移植。
造血幹細胞移植,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,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(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、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)的異體移植。
分析:
台灣器捐風氣不盛,僧多粥少的情況讓等候移植者常常等不到移植機會,甚至還有器官配對排斥問題,因此使得這項理賠是七種疾病中理賠機率最低的。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,臟器範圍更廣、且僅需發生障害達到工作能力或日常生活能力喪失等程度即可理賠。
七、癌症
條款內容:
(七)癌症(重度):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、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,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「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」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,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:
1.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(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)。
2.10 公分(含)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
3.第一期前列腺癌。
4.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。
5.甲狀腺微乳頭狀癌(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(含)以下之乳頭狀癌)。
6.邊緣性卵巢癌。
7.第一期黑色素瘤。
8.第一期乳癌。
9.第一期子宮頸癌。
10.第一期大腸直腸癌。
11.原位癌或零期癌。
12.第一期惡性類癌。
13.第二期(含)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(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)。
分析:
雖有13種疾病不予理賠,但13種的共通點是治療容易、致死率低、花費少、低侵襲性。
保險的用意是轉嫁我們的風險損失,當風險損失低時是不需要投保保險來保障的。
而所有的保障項目都是需要成本的,當該險種將不需要的保障項目排除時,反而有助於保費降低。
替代險種-以上疾病不會影響生活,治療花費也幾乎都由健保給付,若擔心醫療花費可投保實支實付險即可
結論
就上述條款有些不太合理,絕大多數理賠內容選擇其他險種會更好。
所以個人只是把重大疾病險當作防癌險來作使用。
但是現在有重大傷病險以及還不錯的防癌險可以做選擇。
所以個人也較少選擇重大疾病險來做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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