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慢性腎衰竭(尿毒症,俗稱洗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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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內容:

()末期腎病變: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,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。

分析:

腎臟只要其中一個即可發揮該有的作用,會需要洗腎一定是兩顆腎臟都出現問題,而慢性腎衰竭者都是終身需依靠洗腎(透析治療)

反倒是急性腎衰竭大多洗腎一陣子後,大多都會慢慢恢復腎臟部分功能而可停止洗腎。

除少數延遲治療的急性腎衰竭患者,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而需終身洗腎。

 
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,同時保障急性腎衰竭。

 

 

五、癱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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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內容:

()癱瘓(重度):係指兩上肢、或兩下肢、或一上肢及一下肢,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()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,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:

1.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。

2.肌力在 2 ()以下者(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,但無法抗地心引力)

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、肘、腕關節,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、膝、踝關節。

分析:

針對關節機能的判定有三種等級,包含了

1、「喪失機能」:完全僵直或完全麻痺者

2、「顯著運動障害」:喪失運動範圍1/2以上

3、「運動障害」:喪失運動範圍1/3以上

因此重大疾病險保障的是最嚴重的喪失機能,但依然要持續六個月以上未復原才可理賠,那對病患而言到底是要不要參與復健或其他治療?

治療好了賠不到,延誤治療卻痛苦一輩子。

 
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保障範圍更廣、且若是疾病造成,不需要持續六個月未復原。

 

 

六、重大器官移植手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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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內容:

()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:重大器官移植,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,已經接受心臟、肺臟、肝臟、胰臟、腎臟(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)的異體移植。

造血幹細胞移植,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,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(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、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)的異體移植。

分析:

台灣器捐風氣不盛,僧多粥少的情況讓等候移植者常常等不到移植機會,甚至還有器官配對排斥問題,因此使得這項理賠是七種疾病中理賠機率最低的。

 

替代險種-可投保殘扶險,臟器範圍更廣、且僅需發生障害達到工作能力或日常生活能力喪失等程度即可理賠。

 

 

七、癌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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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內容:

()癌症(重度):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、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,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「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」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,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:

1.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( Rai 氏的分期系統)

2.10 公分()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

3.第一期前列腺癌。

4.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。

5.甲狀腺微乳頭狀癌(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()以下之乳頭狀癌)

6.邊緣性卵巢癌。

7.第一期黑色素瘤。

8.第一期乳癌。

9.第一期子宮頸癌。

10.第一期大腸直腸癌。

11.原位癌或零期癌。

12.第一期惡性類癌。

13.第二期()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(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)

分析:

雖有13種疾病不予理賠,但13種的共通點是治療容易、致死率低、花費少、低侵襲性

保險的用意是轉嫁我們的風險損失,當風險損失低時是不需要投保保險來保障的

而所有的保障項目都是需要成本的,當該險種將不需要的保障項目排除時,反而有助於保費降低。

 

替代險種-以上疾病不會影響生活,治療花費也幾乎都由健保給付,若擔心醫療花費可投保實支實付險即可

 

 

結論

就上述條款有些不太合理,絕大多數理賠內容選擇其他險種會更好。

所以個人只是把重大疾病險當作防癌險來作使用。

但是現在有重大病險以及還不錯的防癌險可以做選擇。

所以個人也較少選擇重大疾病險來做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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